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因为拥有股份而享有权利,对于自己的股权,是可以出质给债权人的,出质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一、股权质押的流程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2、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3、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4、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股权质押登记所须材料: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4)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9)出质方如是法人机构的,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三、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四、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