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若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仅包括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界定标准是年龄和精神状况,与盲、聋、哑等生理缺陷无关。
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被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遗嘱;
2. 伪造、篡改的遗嘱;
3. 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
三、遗嘱人对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且若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内容不合法,多见三种情况: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内容违反其他法律。内容若是违反社会道德,则会因与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相悖而无效。
五、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一般分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