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能否出国,要经过法院以及有关部门的允许。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直接或间接限制失信执行人出入境。
根据《关于公告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决定的,应当逐级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未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依程序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报列不准出境名单手续。对已取得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列边控。
法律依据:
1、《关于公告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执行法院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决定的,应当逐级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未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依程序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报列不准出境名单手续。对已取得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列边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