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是居住证制度实行前的名称,在2016年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全国均已实行居住证制度,暂住证已经不复存在。暂住证的主要任务是社会治安管理,没有规定持有暂住证者能够享受怎样的权利,又该承担怎样的义务,本身就有某些身份歧视色彩;而居住证更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划定了申请的政策红线,也规定了持有者的权利,突出了公平性。对于居住证带来的福利,《条例》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总的来说,居住证和暂住证有以下区别:
1、居住证和暂住证的服务功能不同。暂住证主要是作为政府对非户籍人员实施管理的工具;而居住证在进行管理的同时,为非户籍人员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公共服务。
2、暂住证信息含量较低、信息更新滞后,使用的形式比较单一;而居住证采用第二代身份证芯片管理的技术,在居住证中依法采集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社保等个人信息,提升了信息化管理水平。
3、管理理念不同。暂住证突出非户籍人员与户籍人员的区别,强调外来概念,与户籍人员区别管理的痕迹比较明显。居住证弱化“户籍”概念,突出体现户籍人员和非户籍人员共同居住,同为居民的特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除了上述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福利之外,持有居住证在居住地还有不少便利可以享受,比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法律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