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如果监事利用关联关系交易或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