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有住房使用权原则上不可以继承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律角度上看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双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并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而取得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
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自然消灭,承租人的使用权因其死亡而不复存在,但是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这种权利绝不是由于继承而来,而是在原承租基础上,重新建立的租赁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在死亡之后该租赁合同自然消灭,但作为共同居住的人有优先承租权,你可以申请继续承租。
二、使用权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继承
1、承租人死后,由户口在公房内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死后,共同居住人户口不在公房内,或者没有共同居住人的,由承租人的直系亲属选出一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法选出的,由物业按法律从直系亲属中指定一人。
3、承租人在生前可以将共同居住人变更为承租人。
4、承租人在生前可以将公房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经过物业和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动迁份额将转化为他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1、《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共同居住人在公房有户口的,经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以将共同居住人变更为承租人,物业应当同意。
2、《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