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没有商品房等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租房自住的,可以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提起申请书》、已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的缴纳凭证及发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证明等材料去业务承办银行点申请公积金提起业务,一般情况是半年提起一次。
2、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6)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