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文 号:琼建综[2007]84号)
发布日期:2007-5-23
执行日期:2007-5-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园林(环卫)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厅直属各单位、相关各社团,建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检查评估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检查评估情况认真填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检查评估表》,于6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220室)。邮编:570204联系人:谢 曦 电话:65335259.
海南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二ΟΟ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检查评估的方案
为了全面检查评估我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根据建设部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如下评估方案。
一、检查评估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制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 进行动员部署, 对专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等情况。
(二)自查自纠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组织开展学习教育, 深入调查摸底, 查找出单位与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纠正的措施、成效等情况。
(三)查处案件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拓宽案件来源, 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排查案件线索, 查处案件等情况。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宣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 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社会环境, 清理文件、修订管理规定, 制定整改措施, 强化管理, 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
二、检查评估标准
检查评估实行百分制评分, 总体工作基础分满分为 100 分,分四个大项即组织领导、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每个大项基础分为 25 分。每个大项设若干子项, 每个子项达到要求的给基础分, 达不到要求的减分或不给分。在部分子项中设定加分条件。具体检查评估标准见附表。
检查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总体工作评估得分在 90分以上的为合格, 80 分以上不满 90分的为基本合格, 不满 80分的为不合格。每个大项得分在 23分以上的为合格, 20 分以上不满 23分的为基本合格, 不满 20 分的为不合格 (以上均含本数 )。
经检查评估, 总体工作评估合格或基本合格, 但某个大项不合格的, 必须对该项工作进行"补课";总体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必须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补课".
三、检查评估方法
检查评估实行单位自评、部门检查和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重点抽查相结合, 分级负责, 逐级检查。
单位自评: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 对照具体检查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评情况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 报当地主管(监管)部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或者上级主管(监管) 部门审查。
部门检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对主管或监管的行业和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实行行业指导的, 由行业主管(监 管)部门将本部门的自评和本行业的检查评估情况报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审核评定, 并报上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备案。
重点抽查: 省建设厅、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抽查, 对其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重点抽查情况上报。
部门检查、重点抽查, 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评估时间
检查评估时间安排在 2007 年5月下旬至2007年7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在6月 15日前完成,并将检查评估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从6月15日起组织人员到各地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在全省建设系统检查评估工作结束后, 将有关情况专题向建设部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自评工作。各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确保检查评估工作按时完成, 并取得实效。
(二) 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单位, 本级主管(监管)部门或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责成其进行"补课", 限期整改。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落实不好或在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检查评估表
填报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 考核人: 总分:
项 目 | 序号 | 考核标准 | 基础分 | 评估 依据 | 加、减分 | 得分 |
组 织 领 导 (25分) | 1 | 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或者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 | 4 | 文件 | 重点行业的主管(监管)部门没有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不给分 | |
2 | 制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 4 | 文件 | 重点行业的主管(监管)部门没有制定工作方案的不给分 | ||
3 | 召开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 2 | 材料 | |||
4 | 组织学习讨论相关规定 | 4 | 记录本 | |||
5 | 组织人员对专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 4 | 材料 | 领导带队督查2次以上的加1分 | ||
6 | 资料齐全,上报情况及时 | 3 | 材料 | 资料不齐的减1分,上报不及时的减1分 | ||
7 | 编发工作简报,工作信息报送及时 | 4 | 材料 | 编发简报5期以上的加1分;工作信息被建设厅治贿办采用的,每1条加1分,被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贿办采用的,每1条加0.5分 |
项 目 | 序号 | 考核标准 | 基础分 | 评估 依据 | 加、减分 | 得分 |
自 查 自 纠 (25分) | 8 | 自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 4 | 文件 | 重点行业的主管(监管)部门没有制定工作方案的不给分 | |
9 | 召开自查自纠工作动员会议,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部署 | 3 | 领导 讲话 | |||
10 | 组织学习讨论中央和省领导讲话、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 6 | 材料 | 编印学习资料的加1分;购买相关学习资料的加1分 | ||
11 | 开展调查摸底,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 | 3 | 材料 | 不掌握本部门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基本情况的减1分 | ||
12 | 单位或个人查找出存在的问题 | 4 | 材料 | 没有查找出问题的减2分;对查找出的问题没有形成书面材料并报有关单位备案的减1分;每有1人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并推出款物的加0.5分;每有1人向银行账户上缴款项的加0.1分 | ||
13 | 对查找出来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问题分类作出处理 | 2 | 材料 | |||
14 |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 3 | 材料 | |||
项 目 | 序号 | 考核标准 | 基础分 | 评估 依据 | 加、减分 | 得分 |
查 处 案 件 (25分) | 15 | 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网站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 5 | 材料 | ||
16 | 认真排查案线索 | 6 | 材料 | 没有收到投诉和举报的给基础分;对不属于本级本单位管理人员涉嫌违纪的线索及时报告和移送的加 1 分;从自查自纠中每发现 1个案件线索的加 0.5分 | ||
17 | 认真核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 | 6 | 材料 | 没有掌握案件线索的给基础分;对上级交办件不及时办理的,每件减 1 分 | ||
18 | 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 8 | 材料 | 没有案件的给基础分;有案不查的减 5分;每查办1件案件加 1分;查办的案件属大要案的再加 1 分 | ||
建 立 长 效 机 制 (25分) | 19 | 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版报、标语等载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 8 | 材料 | 宣传教育活动有特点的加 1 分 | |
20 | 举办学习班、专题讲座 | 3 | 材料 | |||
21 | 清理文件,修定内部管理规定 | 5 | 文件 材料 | 修订内部管理规定 5 项以上的加 1 分 | ||
22 | 建立健全内部相关制度 | 6 | 文件 | 新建规章制度 5项以上的加 1 分 | ||
23 | 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 3 | 文件 材料 | 改革工作在市、县推行的加 1 分;在全区推行的加 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