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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90]3号

发布日期:1990-4-27

执行日期:1990-4-27

失效日期:1993110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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