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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0]8号

发布日期:1990-11-7

执行日期:1990-11-7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法请字(1990)第2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治安联防队员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其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批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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