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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7-5

执行日期:1995-7-5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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