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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 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85]第21号

发布日期:1985-10-5

执行日期:1985-10-5

失效日期:19931103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按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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