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又叫精神损害赔偿。民法上,一般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而导致受害人心理和感情受到创伤和痛苦,是人心灵上的一种伤害,短时间内往往无法修复,通常唯有通过金钱赔偿才能得到一些慰藉和弥补。
那是不是说:只要我认为自己心理受到伤害了,就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呢?
错 !
精神是否受到伤害不是自己说了算,精神损失费也不是想要就能得到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索要精神损失费的前提必须是精神损害结果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并符合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确定了两个条件
一是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
二是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
人身权益或特定物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1.下列个人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比如,受到他人言语上的侮辱、诽谤等严重情形。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比如,孩子被偷,导致父母与骨肉分离。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比如与亲人唯一照片、结婚录像、纪念品、祖传古董等等。
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索要精神损失。比如,婚内男方家暴,男方发现孩子并非亲生。
最后,注意:民法典实施前,精神损害赔偿只发生在侵权之诉中,若权利人以合同违约起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则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但《民法典》实施后,违约之诉,受损害方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民法典后主张精神损失费不再区分是合同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人身权益或特定物受到损害,且达到严重程度(后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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