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程序一般分为起诉立案阶段、答辩阶段、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起诉阶段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接收原告的材料后需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将退回原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答辩阶段是指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及证据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应于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逾期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
开庭审理阶段是指法院对于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查明事实真相并最终依法裁判。庭审过程中需要双方就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当事人陈述;
(二)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 宣读鉴定意见;
(五) 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