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有离婚意向的一方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方应当在诉讼中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阐明己方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主张。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若被告在一审中始终坚持不愿离婚,而原告又不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这种情况,律师一般不建议提起上诉,建议原告方在判决生效的六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