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或母亲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的养子女、继子女也可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
1、《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继承法》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继承法》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