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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不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是否可以? 2.劳动(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将个人部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用现金折抵或补偿给员工,是否有效?

劳动用工 2019-03-08 507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减免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规定。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无需承担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但由于该约定条款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员工自愿达成的约定该条款依然为无效条款,公司不能以此约定而免除任何社会保险缴纳责任。 3.现金折抵或补偿给员工也是不合法和不规范的做法,单位或企业有可能面临再次被社保部门要求补缴社保的风险和成本。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劳动法》1994.7.5发布 1995.1.1施行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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