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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区别和变化? 2.新法下,用工单位在考虑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劳动用工 2019-03-08 895
新法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的要求提高(50万提高至200万)并要求具备行政许可证书,提高门槛; 2、 对于用工单位必须同工同酬以及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使用总量限制的明确规定; 3、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法律责任的加重和细化。 基于最新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的变化,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在考虑劳务派遣用工时至少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应注意审核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金以及劳务派遣许可证。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具备合法的资质,那么也就意味着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关系和用工是非常不稳定的,如果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发生任何的纠纷,基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也将被牵连。 2、 应注意派遣员工的岗位设置及工资标准。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派遣员工的适用岗位范围(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以及同工同酬的要求,因此用工单位需要在具体操作时有所考虑和处理,否则将面临执法部门处罚或劳动者举报的风险。 3、 清楚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重视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用工单位必须清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目的,如单纯以节成本为考虑,则使用派遣用工意义不大。此外,由于派遣协议可以就很多事项作出约定,因此用工单位可以在派遣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此框架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安排,比如约定员工发生工伤、休假、退回时的处理办法和双方责任等。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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