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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03.21】
3、律师事务所与其工作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
对于律师事务所与其工作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目前不宜一概而论。但是,对于律师事务所与其合伙人、合作人等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另外,办理转所手续等争议属于司法行政管理范畴,应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