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02.06)】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已形成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①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② 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4.02.03)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认定双方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04.16)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审查下列证据: (l)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 (3)考勤记录;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其他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的形成、来源、占有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