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2008.07.08】 1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的掌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六十天调整为一年。因此,对于2008年5月1日起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一年的申请时效;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仍适用当时的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