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08.27 】 第五十八条 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8.23】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01.03】 十、关于仲裁裁决超出申请人的请求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仲裁庭应当严格按照申请人的请求(包括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仲裁,除合同无效的情形外,仲裁庭的裁决结果一般不应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否则,当事人有权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规定,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法院认定确属超裁的,应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如超裁部分与裁决是可分的,法院可部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