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03.21】 4、申请仲裁期间中断情形是否包括当事人向人大、政府等部门信访、上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确定了申请仲裁期间的中断制度,并规定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从目前社会现实考虑,只要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曾向法院、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请求权利救济的,即应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但是,从现有法律对时效制度的规定来看,我们对时效中断的把握也不能放得过宽,对于劳动者仅以信访、上访等方式向其他部门投诉的,不应认定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