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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该告谁?

劳动用工 2019-03-08 735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江苏省: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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