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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况下应当支付加班费?员工如何主张加班费?拖欠加班费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2.员工离职时是否可主张三年前或二年前的加班费?员工或劳动者与单位关于加班费的约定是否有效,加班费是否可以约定? 2.单位如何合理降低(规避)加班费成本?

劳动用工 2019-03-08 684
1.有证据能够证明(一般为领导安排加班的书面材料)确有加班事实,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1)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拖欠加班费直接仲裁或诉讼时主张赔偿金的不会支持。只有在先向劳动部门举报,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给付加班费,单位仍然拖欠的,此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赔偿金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即仲裁机构或法院支持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行政部门已经责令单位支持付,单位仍然没有支付的。 2. (1)员工主张三年前加班费,首先要有加班的证据,其次还需符合仲裁时效的期间,在职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起仲裁,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离职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注意,由于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有时单位会以二年之前的工资或报酬均已支付,只是没有支付凭证为由抗辩。有些地区(如浙江),明确规定关于加班费争议的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主张二年前或三年前的加班费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3)单位与员工关于加班费的约定如果没有直接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标准,是有效的,如果约定的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标准,明显直接地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仲裁委或法院是不会支持。 3.降低加班费的成本,目前大量的操作办法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基本工资,以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为标准,剩余的全部作为加班费。主要是通过降低加班费基数的办法降低加班费。 江苏: (1)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2)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会予以采信。 (3)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法院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1.1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09.13】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的答复 2010.12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制定的。“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体现了两层意思, 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分配。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是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到用人单位一般掌握管理劳动者是否加班、具体的加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的长短等证据,因此,本条亦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12.14)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否认劳动者加班的证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审慎审查,综合分析,合理认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 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04.16)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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