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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谁举证?

劳动用工 2019-03-08 472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江苏省: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浙江: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对是否已经支付了加班费产生争议,应该由主张已经支付了加班费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认定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1)这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16】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2011.11.08)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04.16) 第三十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具有以下情形外,人民法院可认定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   (1)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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