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03.03】 二十二、境外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 境外公司在沪设立办事机构的,该机构已经合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相关劳动权利义务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可以该办事机构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该办事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报酬支付等问题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该办事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04.16)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