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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好处?(公司要不要使用劳务派遣,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对企业有何作用,有何利弊?)

劳动用工 2019-03-08 544
1、很多地方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不受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需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因此劳务派遣用工可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即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后,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向12333核实的结果。 2、原来可以规避和减少社保的成本,但现在社保这一块,在上海(包括其他地区)这边卡严了,仍然使用异地派遣的话,会有较大法律风险(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禁止了此种做法,之前,因劳动合同法未有明确规定责任,很多单位利用异地社保成本的差异将社保缴纳在经济水平较低地区,以此降低社保成本;新法施行后,这个好处就没有了,且面临多地缴纳社保和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承担工伤责任等的风险)。 3、减少用人单位本身员工基数和工资总额,进而规避残保金、工会费等成本和支出,行政机关核实用工单位员工数量一般是参照用工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数据,而劳务派遣工这些数据是覆盖到用人单位的,且这些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行政机关一般难以把此部分的人员作为衡量单位是否需缴纳残保金及工会运营成本的依据。 4、在保持同工同酬的基础上,公司的额外福利可不向派遣工提供。 虽然《暂行规定》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实践中这是很难操作的,像施耐德公司,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差别是蛮大的。首先像额外年休假、补充公积金、商业保险、内部股票的持股等是基于施耐德公司规章制度确定的,只针对正式员工提供。如果派遣员工也想主张的话,比较难。一方面其权利安排主体是外包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非对其都适用,用工单位只要保障了派遣员工法定的权利即可。并且法律上同工同酬只是针对劳动报酬方面,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因此,在职工福利方面实行差别对待并没有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3.1施行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会法》 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2.6通过,1999.7.12修订,2013.11.21修订,2014.4.1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工会条例》 1995年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职工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二)2010年4月 劳动者要求与劳动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应为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仲裁部门对劳动者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5.1】 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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