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01.24】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01.24】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