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 沪府发[2011]24号【2011.06.01】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