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04.28】 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04.28】》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3〕5号)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