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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有哪些?

劳动用工 2019-03-08 589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低工资规定 【2004.01.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10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五条 (最低工资的构成)   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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