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 【2004.01.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10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十五条 (参照执行本规定的情形) 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劳动者,其最低劳动报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最低工资的计算) 实行计件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不满一个月的,其月最低工资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间进行折算。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