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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上海和全国规定的异同? 医疗期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用工 2019-03-08 643
1.有关上海与国家关于医疗期有关规定冲突的理解 国家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且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是94、95年的时候发布的,距离今天已有一些年份了,目前地方劳动部门都会参照国家这个标准(即医疗期为3--24月)且不与国家标准相冲突的情况下制定更宽松、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 2.在计算上存在区别。 (1)在上海不管是连续休假还是断断续续休假,病假期应按照实际休假日数计算,病假期每个月按30日算,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如果按照国家标准,连续休假的,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不排除。断断续续休假的,病假期每个月按30日算,休假期内含有休假日、节假日的应予排除。 3.如果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仍在请病假的,不得轻易终止劳动合同,需要顺延至相应情形终止。 (1)医疗期与劳动合同解除 情形一:如果劳动者患病仍然处在医疗期内,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出现了“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正式入职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情形二:如果是劳动者患病而医疗期已满,则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给予经济补偿金。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有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如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2)医疗期与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而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仍然患病休息并且其医疗期未满的,此时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予以顺延。在顺延期间,如果员工医疗期内病愈的,则合同终止;如果员工一直患病未愈合,则至医疗期满时合同终止。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劳动合同法 2013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5〕40号】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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