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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用工 2019-03-08 295
以下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被迫辞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6、7项,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6条):­ 8.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的话,可以用多支付1个月工资的办法)的3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 12.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3.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 16.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原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行为的。­ 六、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项):­ 17.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8.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9.因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2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21.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立法预留兜底条款)。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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