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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门急诊医保待遇如何设定?(城镇职工看病医疗费是如何报销的?)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门急诊医保待遇如何设定?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门诊大病医保待遇如何设定?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门诊大病医保待遇如何设定? 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急诊观察室)医保待遇如何设定? 6.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住院(急诊观察室)医保待遇如何设定?

劳动用工 2019-03-08 552
第一个问题: 上海: 在职职工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44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 (二)45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 另外,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原在职"中一"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三)在职职工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的医疗费用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个问题: 上海: 退休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二)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69岁以下人员(除1955年12月31前出生,2000年12月31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外),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2、70岁以上人员和69岁以下的在1955年12月31前出生、2000年12月31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三)退休人员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的医疗费用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三个问题: 上海: 职工进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四个问题: 上海: 上海: 退休人员进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五个问题: 上海: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为1200元)。 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六个问题: 上海: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1500元)。在职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年12月)  第二十四条 (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15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44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 (二)45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在职职工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五条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7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69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二)70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3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退休人员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下统称“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七条 (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八条 (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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