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日期】 2008.05.01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调解仲裁管理处 2010.4.1) [ 内部政策口径供内部掌握 ] 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销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返还物品等该类请求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答:该类请求属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02.06)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因返还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有,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4.02.03) (3)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因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