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见法律问题 > 劳动用工

1.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或原告可当庭变更、增加(仲裁或诉讼)请求吗?有何规定和后果? 2.什么时候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或被告有何权利?

劳动用工 2019-03-08 630
1.劳动仲裁: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期限届满后,除非对方和仲裁庭对增加仲裁请求无异议,否则需要另行提起仲裁。注意法院诉讼时只审理仲裁前置程序中已处理过的请求。 2.诉讼中变更、增加请求: 1)按照最新的民诉法解释(以前的民诉意见也是一样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都可提出变更或增加诉请。 2)按照原来的证据规定,原告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现在该规定已经被新民诉解释重新规定。 3.被申请人或被告有何权利:不一定马上需要发表意见,可提出要求新的答辩期,思考有关的应对方案。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2012.08.31】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日期】2015.02.04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04.01】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相关法律问题
更多

1.员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如何计算?月计薪天数? 2.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是? 3.什么是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是不是劳动报酬?带薪年休假补偿呢?双倍工资是否属劳动报酬?

劳动用工 1379 2019-03-08

1.新旧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区别和变化? 2.新法下,用工单位在考虑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劳动用工 1119 2019-03-08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