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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中“退回”理由可以自由约定吗?提前退回,员工能怎么办?

劳动用工 2019-03-08 584
1.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可退回的情形,未提到双方可自由约定退回情形。 2.因此“退回”理由是否可以自由约定,目前有争议,鉴于此规定是2014年3月才开始实行,亦未有相关的司法案例以佐证。 3.违反相关规定提前退回的,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一起列为被申请人,要求维护其权益或恢复原岗位等。"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日期】 2014.03.01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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