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实施日期】 2004.01.01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 2011.07.01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日期】 2010.09.14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6)7号 2006年3月28日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