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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入职的员工刚来公司就受伤(员工刚入职就发生工伤事故),单位还未来得及缴纳工伤保险,应如何处理? 2.是否可在事故发生后补缴工伤保险,是否可申请认定工伤,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申请工伤赔偿或理赔?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但后续补缴,是否能够申请工伤认定并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劳动用工 2019-03-08 804
1. (1)由于员工发生工伤如果不能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的话,全部的工伤待遇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尽量想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进而能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 (2)员工入职以后应及时依法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社保部门不能因为员工发生了工伤就拒绝办理社保的缴纳。 (3)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所以如果刚入职的时候还未缴纳社保或工伤保险,一个月内将社保补办好,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4)但如果一些单位一直没有给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发生工伤后将老员工虚构成新员工刚入职来缴纳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赔偿,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保险诈骗罪),因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后,劳动部门是需要进行实际调查和核实的。 2.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以前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的规定支付。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2010年版) 第六条 (单位登记)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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