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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打电话给公司辞职后便不来了,没有做交接工作,员工这种行为合法吗?有没有什么责任?公司应该怎么处理? 2.员工与单位(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时,员工未做好交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暂扣工资”,这种约定合法吗?有什么法律风险?

劳动用工 2019-03-08 579
1.如果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等文件有约定详细的交接流程或移交物品清单,则按此约定来办理。 如果劳动者不配合办理交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话录音或发送邮件或快递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来办理,留下劳动者拒绝办理的证明!这样的话,劳动者就不可以用人单位未配合办理离职证明来索赔。 如果劳动者未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 2.只有在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且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才可以克扣员工工资,因此如果因员工未做好交接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暂扣工资。如果不能证明有损失,则不能随意扣减工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实施日期】 2008.01.01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 1995.01.01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该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但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是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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