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1修正) 【实施日期】 1996.05.01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