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 2008.09.18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9]73号【实施日期】 2009.03.03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