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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派遣中,经济补偿金如何发(由谁发)? 2.劳动者离开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与用工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最后离职,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否算上之前劳务派遣期间的时间?

劳动用工 2019-03-08 481
1.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一般劳务派遣公司会与用工单位约定实际发生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最终由用工单位承担。 2.之前劳动派遣公司的年限不算。 虽然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一直未改变,但前后两段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是不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故依法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并不能计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实施日期】 2008.01.01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日期】 2014.03.01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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