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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劳动用工 2019-03-08 1019
上海: 1.产假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产假中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2.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晚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年满 二十四周岁的初育女性,以孩子的出生日期为准),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期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两项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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