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查明事实,孙晓峰与上海浦东外企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孙晓峰按照要求至易科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从事了相应工作,北京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和乔大厦。因此,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地点在朝阳区辖区范围之内。至于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协议管辖一节,由于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性质并不相同,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同可协议管辖的相应条款。因此,双方约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不应适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朝民初字第1932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海浦东外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海浦东外企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1648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