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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获得赔偿还能不能申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享有?) 2.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3.职工无照或无证驾驶机动车,(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或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用工 2019-03-08 520
1.(1)在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各个省、市和自治区对此也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 a.上海实行的是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b.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因为法律没有相抵触的规定,而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定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除外均可以获得赔偿(双赔); c.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 2.(1)职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如果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则不构成工伤。如下雨天自己摔倒,则不属于工伤。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规定侧重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职工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无论承担交通事故的什么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3.职工无照驾驶的情况,也需考察其是否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仅仅是无证驾驶还是可以争取认定为工伤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 2014.09.01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 2011.07.01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法院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另外,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无证驾驶机动车排除在治安管理范畴之外,罗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所违反的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另外,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为上位法,又是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150号《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是国务院部、委规章,为下位法,又是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罗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 且最新的社会保险法关于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未提及违法治安管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3.1.1 第45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上海的政策是按照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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