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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公司)单方面提出降低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企业或单位单方面变更或降低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2.用人单位(公司)是否可以随意扣减员工的工资或对员工罚款,并将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劳动用工 2019-03-08 455
1.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的,员工不同意的话,不发生变更效力。但员工如不同意应及时异议,如实际履行变更后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内容合法,一般法院会认定变更有效。 2.随意扣减或对员工罚款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包括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手册或自发的文件中约定,对于员工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用人单位拥有罚款的处罚权。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注意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还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用人单位拥有罚款的处罚权。因为这两部法律均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90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该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但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是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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