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日期】 2012.04.28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实施日期】 2004.04.15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